公司法| 一仆侍二主?异议股东回购规则的解释论展开(上篇)——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四
文|李皓、杨奕钒、晋柠、陈樱娥、李逸梦、吴思丝、何健民
引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指对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为回应我国公司治理较为普遍的控股股东压迫问题,本次新《公司法》充分汲取实践经验,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下称“评估权”)条款作了三项实质修订。其一,考虑到我国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和控股股东占据优势支配地位的现状,在有限公司评估权中引入“反控股股东压迫条款”,只要“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则“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二,将2018年《公司法》中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评估权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东的评估权不再局限于合并和分立,亦包括曾经仅在有限公司中适用的三项情形,即具有盈余分配能力的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转让主要财产、公司本应依据章程规定解散清算但股东会通过决议使之存续;其三,新《公司法》创设了“公开市场例外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不享有评估权。
持续关注公司诉讼和公司法前沿理论的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全面阐释评估权规则的变迁路径和解释论实操,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旧评估权规则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第二部分简要提炼新法对评估权规则的更新;下篇聚焦于司法适用实操。
目录
一、 评估权规则的确立及其问题
二、 评估权制度的革新
(一) 扩张股份公司评估权适用范围
(二) 在有限公司中引入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条款
(三) 简易合并中被合并子公司股东享有评估权
(四) 立法评价:一仆不应侍二主
三、 评估权规则的现实运行展望
(一) 评估权构成要件
1. 前置程序要件
2. 触发评估权的法定事由
3. 异议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与期限
(二) 回购的标的
(三) 回购合理价格的认定
1. 司法实践经验:价格鉴定
2. 价值评估的时点与方法
3. 两类流动性折扣
4. 控制权溢价与非控制板块折扣
(四)回购的财源限制与被回购股权的处置
1. 公司回购与资本维持原则
2. 被回购股权的处置
四、 结语评估权规则的确立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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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April 28, 2023) §13.02.
[2] 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Law & Business Inc, 1984, p.316.
[3] 宋燕妮、赵旭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52页。
[4] 参见李建伟:《公司法学》(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71页。
[5] 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9页。
[6] 参见[美]理查德.D.弗里尔:《美国公司法》(第7版),崔焕鹏、施汉博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7页。
[7] 参见[美]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8] 参见李建伟:《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9] 参见刘斌:《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不公平损害救济》,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10] See Zohar Goshen & Assaf Hamdani, Corporate Control and Idiosyncratic Vision, 125 Yale Law Journal 596-597(2016).
[11] See Paul Davies, Introduction to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ird Edition, 2020, p.165-166.
[12] 参见耿利航:《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改进》,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13]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4] 宋燕妮、赵旭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51页。
[1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17] 关于司法强制解散的具体实证现状,参见李建伟:《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1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208期)。
[1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案。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案。
[2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案。
[22] 实际上,在大多数司法辖区,评估权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范围更广,其在有限公司中发挥的作用反而更小(Appraisal righ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stock corporation law, most notably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Germany, and Italy. Their scope in the law of close corporations is more limited)。See Holger Fleisch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Edited by Jeffrey N. Gordon and Wolf-Georg Rin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2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9条。
[24]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25] See Holger Fleisch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Edited by Jeffrey N. Gordon and Wolf-Georg Rin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26] See Paul Davies, Introduction to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ird Edition, 2020, p.133.
[27] 参见[美]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美]理查德.D.弗里尔:《美国公司法》(第7版),崔焕鹏、施汉博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44页。
[28] 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Law & Business Inc, 1984, p.316.
[29] 可查找到持此类观点的判例,被引判例认为评估权的目的是维持公司人合性、防止公司僵局和保护异议股东的财产权利,这些论点经过延展即可变为本段所述内容。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89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2456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