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二:高悬于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董事权责之扩张(下篇)
文|李皓、李逸梦、晋柠、陈樱娥、吴思丝、杨奕钒、何健民
引言:董事职权、义务及责任体系的再构造无疑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上篇中,我们已围绕“谁是董事”、“董事有何权力与义务”就新增重点条文进行了规范介绍、理论探析与适用解析。下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新《公司法》在对董事职权进一步扩充的同时,如何重新塑造董事责任体系,并尝试归纳、总结出一套兼具一般性与特殊性,兼顾各方利益的责任认定范式,为司法裁量提供依据和标尺,亦为董事履职提供合理预期。
目录
一、 董事的认定
(一) 认定标准的立法演变
1. 原《公司法》形式主义认定标准下的实务困境
2. 新《公司法》构建实质认定标准之必要性
(二) 实质董事规则的具体适用
二、 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一) 董事权利义务配置体系的重点变化
(二) 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规则的重点解析
1. 董事忠实义务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的革新
2. 董事勤勉义务之范围扩张与认定标准
三、 董事的赔偿责任
(一)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构建
1.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价值
2.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则的要点解析
(二) 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1. 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新增法定场景
2. 董事对公司赔偿责任的体系性构建
四、 小结
附: 董事权责修订条文一览表
董事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在董事赔偿责任方面存在两大修订亮点,一是突破公司人格独立性,新增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要求特殊情况下董事直接对外承担责任;二是细化、明确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场景,但具体条款上呈现出碎片化、零散化的特点,缺乏统一规范。
(一)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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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二:高悬于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董事权责之扩张 (上篇)
公司法|新《公司法》诉讼实务解读专题一:有破有立,稳定中的重大革新——《公司法》新规全览
注释
[1]参见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7页。
[2]参见徐强胜,王萍萍:《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载《河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
[3]参见徐强胜,王萍萍:《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载《河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
[4]参见岳万兵:《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
[5]参见王长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6]参见[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8页。
[7]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参见王长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9]参见岳万兵:《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 年第1期。
[10]参见王长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
[11]参见曾祥生:《董事责任规制的困境与应对———以董事个体差异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
[12]参见柯芳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67页。
[13]参见郑佳宁:《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比较法研究》2010 年第6期。
[14]参见岳万兵:《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 年第1期。
[15]参见叶林、叶冬影:《公司菹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16]参见徐方亮:《公司违法分配责任机理与规则完善——基于公司法和民法双重视角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5期。
[17]参见何林峰:《公司违法减资纠纷裁判路径的检讨与立法矫正》,载《甘肃社会科学》2022 年第6期。
[18]参见刘俊海:《董事责任制度重构:精准问责、合理容错、宽容失败———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3期。
[19]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
[20]参见曾祥生:《董事责任规制的困境与应对———以董事个体差异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